信息类别: 义务教育 文件编号:永教体发〔2023〕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01-3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1406 责任部门: 永修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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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教师支教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1-3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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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永修县委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字〔2020〕13号)和《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了推进全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府办字〔2021〕5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现结合全县教体系统实际,就做好全县教师支教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教类别

第二条 根据支教受援学校岗位的师资情况和艰苦程度不同,将支教岗位分为二类。

一类支教岗位原则上为师资相对薄弱、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主要包括:

1.从县城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岗位。

2.从县城周边学校到最艰苦边远且师资紧缺的农村学校支教岗位。

3.到间隔两个以上乡镇距离的农村学校支教岗位。

二类支教岗位原则上为师资相对薄弱的相同教学片区或邻近的学校,选派类别为:

1.到同一教学片区邻近学校的支教岗位(一贯制学校除外)。

2.到不同教学片区邻近学校的支教岗位(一贯制学校除外)。

3.因富余教师分流和保学科运转等工作需要由县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的支教岗位。

第三条 同一法人学校内部之间的教师流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有关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内部支教办法。

第三章 支教期限

第四条 支教工作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度(从当年的九月份到次年的八月份),条件允许的可延续支教期限。

第五条 支教期限内因个人原因导致缺勤两个月以上但未满一个学年的,支教期限顺延一个学期。

第四章 支教任务

第六条 要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学科教学工作任务,做到教学质量稳中有升,工作量不低于受援学校全体教师平均工作量(常驻定点支教的以承担受援学校的工作量计算、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走教以承担受授学校及派出学校的工作量合并计算)。

第七条 要认真参加受援学校的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上公开课1节以上。

第八条 要根据受援学校的德育工作需要和相关安排,积极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九条 要发挥支教教师的特长,配合受援学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支教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学校要充分酝酿,精心安排,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支教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一步: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受援学校的现有师资和边远艰苦程度等实际情况,核定需要的支教教师指标数,并根据派出学校的师资情况综合核定派出支教教师的指标数。

第二步:派出学校根据本校的派出支教教师的指标数,积极与受援学校对接,确定具体派出支教人员名单,填报相关支教人员信息表并报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审核,并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后确定。鼓励教师积极主动进行申报,自主申报人数超出选派指标数的由学校制定相关制度择优选派,自主申报人数达不到选派指标数的由学校制定相关制度综合确定派出人员,确保完成支教选派任务。

第三步:受援学校做好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第四步:根据县教育体育局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做好支教教师工作绩效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支教工作期间支教教师的人事关系不做变动,支教教师由受援学校统一管理,由受援学校对支教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派出学校采用受援学校的考核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县人社局审核,支教教师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占受援学校指标基数。

第十二条 主动申请参与二类支教岗位的教师可享受与一类支教岗位同等加分的待遇,派出学校可制定相关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支教。

第十三条 支教教师要模范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自觉接受受援学校的管理,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支教结束后对支教教师进行支教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牵头,受援学校为主体抓好落实,派出学校配合做好监督。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受援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支教教师考核表进入教师档案管理,作为今后教师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的依据。

1.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支教教师考核结果择优表彰一批优秀支教教师。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支教期延长1年,延期工作经历不享受职称聘任加分待遇。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其支教工作经历不享受职称聘任加分待遇并按相关规定扣发支教津贴,情节严重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杜绝支教教师变相支教行为(花钱请人代教等),一经查实按“吃空饷”处理。

第七章 支教待遇

第十六条 经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安排的两类支教教师,支教期满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其支教经历可在教师聘任中、高级职称及晋升岗位等级时享受相应支教类别的加分待遇,但支教未满期者不享受加分待遇(特殊情况除外),支教经历享受的加分待遇只能有效使用一次。

1.属于常驻定点支教者,在聘任中、高级职称岗位时,支教经历满一学年加2分(属“三区”人才支教者支教经历满一学年加1分);晋升岗位等级时,支教经历满一学年加1分(属“三区”人才支教者支教经历满一学年加0.5分)。

2.属于走教者:在聘任中、高级职称岗位时,走教经历满一学年加1分。晋升岗位等级时,走教经历满一学年加0.5分。

3.在本办法出台前凡是由县教育体育局安排的支教教师所享受支教经历加分待遇以当年局发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经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安排的两类支教教师,支教期满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其支教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支教津贴。

1.属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选派的支教教师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专项国家补贴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经费,今后随上级补贴经费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县财政按一类岗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二类岗位每人每月补贴35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支教经费补贴支教教师的交通、食宿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已享受“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的县财政不再另外补贴;城区学校之间的支教不享受支教补贴;农村到城区学校的支教适当弥补因进城扣发的乡镇工作补贴)。

3.在享受边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师津贴的岗位支教的教师,可按同等享受相应类别的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师津贴。

4.支教教师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降温费、烤火费、节假日等)由受援学校承担,若派出学校的福利待遇标准高于受援学校的由派出学校予以补齐差额部分。

5.支教教师未达到受援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按比例扣除相应的支教津贴,在职称评聘时相应的加分待遇不享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由各校根据本办法(修订)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永修县支教教师审批表

     2.永修县支教教师考核表

永修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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