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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道路开展电动车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我县全省文明县城创建工作顺利通过验收,根据《永修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验收年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将在城区持续开展电动车联合整治行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如上城市道路行驶,将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律予以暂扣。
二、已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装伞架、车篷或者驾驶室,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
2、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清晰、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3、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停放及其它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其他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行为;
2、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3、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清晰、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随车携带登记证、驾驶证;
4、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停放等其它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非法从事营运。
四、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及《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的规定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驾驶该类车辆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7258-2018)标准的电动车,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购买保险。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永修县交通运输局
永修县城市管理局
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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