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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的倡议书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有关文件,根据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督办函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降低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形成降充电服务费用、惠百姓民生福祉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倡议如下:
一、促进降低充电服务费。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加强沟通,鼓励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一是通过自建来降低充电服务费,对具备运营能力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结合市场行情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二是通过延长签约运营期降低充电服务费,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充电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三是通过让利措施降低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并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二、推动电网直接供电。对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推动降低因转供提高的充电服务费。供电企业应全力做好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报装接入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承诺。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明确充电设施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全部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
三、执行充电电价政策。对居民住宅小区内存在转供电的充电设施,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时,一律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来计收;对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标准来计收。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不得在充电电费上额外加收充电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公示充电电价、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对于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将重点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安全无小事,关系你我他。为切实保障我县住宅小区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共同打造平安祥和的居住环境。
永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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