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09-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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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发展改革委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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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发展改革委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合理形成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42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469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落实电价政策。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在充电电费上额外加收充电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存量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充电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四、合理确定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五、加强价格监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永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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