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08-2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8124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永修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免罚情形 |
1 |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通过,2015年1月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首违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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