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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部门乡镇栏目汇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10-1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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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永修县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2025-10-1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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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对持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设定依据: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三)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我县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县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3.如属大病重残家庭还需提供: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其他与申请低保有关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社会救助申请分为民政服务窗口申请(线下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线上申请)两种方式。

(一)窗口申请(线下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办理资料。

(二)网络自助申请

1.打开支付宝,搜索并进入赣服通

2.在热门服务中找到社会救助小程序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人申请或代理他人申请

4.填写申请单

5.完善个人信息并填写家庭成员信息

6.添加家庭成员信息

7.填写完成后进入人脸授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远程授权或去授权

8.将远程授权二维码发给相关家庭成员

9.利用“扫一扫”授权

10.提交申请

五、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A类660/人.月,B类440/人.月,C类320/人.月;城镇低保标准:A类885/人.月,B类380—600/人.月。

、低保延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一)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退出: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乡、场、企业集团)应当停止救助,出具告知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一)主动提交退出声明;

(二)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规定;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四)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六)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七)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

八、收费标准

九、办理机构

(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方式0792-323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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