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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调节、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三、流转主体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三)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除书面约定之外,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签字认可。
(四)流入方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农户的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四、流转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委托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以粮食为约定衡量物品,实行"实物衡量,货币结算",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以粮食计价的,一般以本县粮食主管部门公布的粮食收购价格为基准价。
(一)出租。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转包。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互换。因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等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户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的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应互换。互换时,当事人应当签订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互换期在一年之内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四)转让。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业主,由该业主同发包方确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并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转让后原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灭失。
(五)入股。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应报请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审核,签订的入股合同应当在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合作社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我市可在城郊乡村试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六)委托。承包户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自愿委托给发包方代为流转,或发包方在给予农户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接受农户委托的承包地,统一组织适度规模经营。委托流转的,发包方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五、流转步骤
(一)收集流转信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小组或行政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行政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上报。
(二)发布流转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各行政村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要对所辖行政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将收集到的流转信息通过广播、报刊、公示栏、电子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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