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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 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 为工作主线,以提高耕地地力为基本要求,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引导农户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 肥,推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
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二、基本原则
1. 保持稳定,优化结构。在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的基础上,优化补贴结构,突出政策效能,调动农民保护耕地
的积极性。
2. 省市指导,县级实施。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补贴 政策方案的制定,省市两级共同加强工作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 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补贴政策的落实,按照统一补贴标准和
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3. 强化管理,严格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补贴面积和资金公示制度,实行补贴兑付社会保障“一卡通”,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户。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2020年中央财政拨款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资金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 区)登记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核算各县(市、区)所需的补贴资金
数额,并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国有农场 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 受补贴的农户,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肥,推 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措施, 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 重点发展粮食生产,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双季稻种植。要严格执
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12元/亩。
六、补贴面积界定
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 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 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
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 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等,不予补贴。实行抛荒地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挂钩的原 则,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
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七、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
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 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 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 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 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 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 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 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
时要进行核减。
2. 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 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
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 县级确认。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以农财两家 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设区市汇总各县(市、区)补贴面积后,以
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 (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 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 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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