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发〔2026〕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6-06-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2692 责任部门: 永修县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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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永修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修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永修篇章,确保永修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党的领导

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矢志不渝践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接受县委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七、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八、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九、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协调。

十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

十二、县长离开永修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之间根据工作实际,建立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县长,其中一位因公离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位代为履行职责;互为 AB 角的副县长原则上不同时离县外出。

十三、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四、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和水平,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持续规范涉企执法改革,支持企业安心经营、高质量发展。

(三)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全县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全县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四)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民生为大,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补齐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短板弱项,持续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五、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提案人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阅批群众来信、接待来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制,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主要领导不得事先定调,会议讨论须充分发表意见,决策过程全程记录、可追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二、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党组成员出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党组成员出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列席,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党组成员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一)讨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具体问题。

二十九、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三十、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再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县长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县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议题汇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需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三十二、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各位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期,严格审批。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求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要求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提倡开短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

三十六、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三十七、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八、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以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重要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核报县长签发。

四十、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八章  工作落实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要带头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作用,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四十三、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闭环机制,形成专人盯办、督查核查、及时反馈的全流程管理,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四十四、建立健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文件和领导同志批示落实闭环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四十五、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督查工作机制,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督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备案管控,同类事项合并开展、多部门联合督查,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县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县政府指定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四十六、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发挥“互联网+督查”平台作用,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带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五十一、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开永修,应事先报告县长,并把外出和返回的时间、前往地点、事由、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永修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必要时应向县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出台全县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类重大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等事项;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

(五)向省直单位、市直单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七)依法需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传承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全面落实“民情勤访”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杜绝打卡式、走秀式、盆景式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安排。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战略的连续和稳定,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乡镇、部门、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2023年9月27日县政府印发的《永修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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