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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H5解读】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负责人解读】《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赣农函〔2025〕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过程透明、建设及时、质量达标、绩效达成”。
第三条 项目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大食物观与“千万工程”经验,遵循基础设施提升、产业配套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友好、监管治理有效的建设理念,整县推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建设水平提档升级,力争打造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显著、设施装备领先、生产方式环保、经济效益突出、辐射带动有力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永修样板”,示范引领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项目建设任务。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的《江西省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主要建设项目一览表》为准。
第五条 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为三年(2025年至2027年),分期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永修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分管县领导为副召集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永修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项目的一级业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程序组织遴选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及全过程服务单位;
(二)负责编制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审定,报省厅审批;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三)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整体进度、质量的督导检查。
(四)牵头组织项目的县级验收,按要求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五)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申请和分配建议,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汇总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七)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项目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配合县农业农村局下达和拨付。
(二)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是项目的二级业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统筹实施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以乡镇为片区按程序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合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组织各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各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延长产业链条工程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能与项目实施主体的法人及股东有关联性。
(二)负责辖区内渔业绿色循环项目的现场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进度控制。
(三)负责审核、汇总、初验、报送渔业绿色循环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和具体问题。
(五)及时将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包括承担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实施主体,以及承担渔业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延长产业链条工程等项目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对渔业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延长产业链条工程等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自主负责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全部实施工作,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负全责。
(三)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用途使用项目资金。
(四)妥善保管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设计方案及全过程服务单位、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永修县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永府发〔2024〕4号)的要求实施。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未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通过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等依法自主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三)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按计划分年度实施,但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批复的设计要求组织项目施工,确保项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项目所属二级业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用地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属二级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出承诺,经二级业主单位汇总填好项目备案表并盖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实施规模及内容、建设条件严格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自验后提出竣工初验申请。提出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批复文件或设计方案的各项建设内容;技术文件资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票、付款凭证、招投标资料、结算资料等);各项工程及设施设备投产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形式为现场验收,专家组应实地查验工程量,专家类别应包括水产技术、工程和财务等专家。项目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报请上级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变更。原则上备案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内容不得变更。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到所属二级业主单位报备,并由二级业主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变更内容经上级批复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审验兑付、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具体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和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池塘标准化改造每亩奖补不高于3000元;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能力提升及水产品加工项目奖补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自筹资金包括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生产资料等生产运营投入等。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完成后,由二级业主单位收集并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县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具备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出具且无异议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拨付程序。资金拨付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支付等具体程序,严格遵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农(2024)1号)及相关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冲突,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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