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公开领域 | 文件编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 000014349/2021-572786 |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 体 |
公开渠道和载 体 |
公开对 象 |
公开方 式 |
公开层 级 | ||||
一级事 项 |
二级事 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 、村级 | ||||||
1 | 政 策 法 规 |
税 收 法 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永 修 县 税 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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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 | √ | √ | ||||||||
3 | 纳 税 服 务 |
纳 税 人 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的 公告》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永 修 县 税 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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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 税 人 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 | √ | √ | ||||||||
5 | 纳 税 服 务 |
A 级纳税 人名单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 管理若干业务 口径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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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 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 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永 修 县 税 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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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 税 服 务 |
办 税 地 图 |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 主要职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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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 税 日 历 |
申报征收期、 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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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 税 指 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 策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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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 政 执 法 |
权 责 清 单 |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 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 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 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永 修 县 税 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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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公 示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 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 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 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永 修 县 税 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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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和 结 果 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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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 政 执 法 |
非正常 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 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 告非正常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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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 政 执 法 |
欠 税 公 告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 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 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 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 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 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 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 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 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 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 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 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 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 公告 |
永 修 县 税 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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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 政 执 法 |
个 体 工 商 户 定 额 公 示 公告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 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类 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止日 期、主管税务机关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 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文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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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 政 执 法 |
委托代 征公告 |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 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 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 口 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 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 率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及 时公开 |
永 修 县 税 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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