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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事】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一、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死亡军人的烈士证书或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原件。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永修县涂埠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接收地址:永修县涂埠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永修县涂埠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接收地址:永修县涂埠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30;双休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抚恤金发放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6.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7.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8.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9.办理结果: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生活补助金。
10.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一次性抚恤金资金转入本人账户。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一次性抚恤金资金转入本人账户。
八、办理时间
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30;双休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30-12: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永修县涂埠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3211755
监督方式:0792--3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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