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永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办发〔2009〕17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永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修县委办公室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
永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要求
1、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总体要求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活动的高效和规范有序,促进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重中之重。把工程建设领域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拖欠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违规违法调整容积率侵害居民利益、环境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等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3、与惩防体系建设相结合,标本兼治。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既要查找问题,纠正错误,查办案件,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惩戒和震慑的氛围,又要理顺部门行业之间的关系,清理不规范文件及相互冲突的规章,建章立制,建立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以机制和制度规范权力、规范行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反复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铲除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4、攻坚克难,务求实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涉及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涉及诸多部门和社会各方方面面的利益。要痛下决心,坚定信心,敢啃硬骨头,善于破解难题,采取过硬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达到中央提出的阶段性目标。
二、重点内容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六清六规范”。
(一)清理立项程序,规范项目决策与审批
重点清理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是否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确保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民主。
(二)清查“暗箱操作”,规范项目招标与投标
重点清查在招标过程中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是否按照程序经过项目审批机关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是否以项目特殊、时间紧迫等为借口,以行政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是否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公平,是否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人以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是否存在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问题;对投诉举报是否进行了认真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三)清验工程质量,规范项目实施与监督
重点清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对合同中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的监管是否到位;工程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隐患;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
(四)清缴规费税金,规范土地出让与使用
重点清查在土地的出让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地转用、征收、拆迁是否合法、合规,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是否实行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清,是否存在以政府抄告单、领导批示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审批、非法供地、低价出让、非法占地、未批先用等问题。采矿权、采砂权的设置是否合理,出让程序是否规范。
(五)清算遗留问题,规范规划管理与房地产开发
重点清理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变更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理。项目土地出让前是否出具了详细的规划条件、明确了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条件;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欠缴税费和土地出让金、长期不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等问题;是否存在开发商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批准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是否及时足额缴清等。
(六)清点管理职能,规范监管体制与机制
重点清理是否存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间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导致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的问题;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政策精神相抵触,是否相互存在矛盾和冲突;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间的联系、沟通是否顺畅,协调配合是否有力。招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以回扣、分成、付管理费等方式争揽业务,不公平竞争,以及与委托单位、投标企业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否有效。要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搞好整改,加强监管,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实现中央确定的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目标: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工作部署、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09年11月底以前)
召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完成工作部署。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县直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09年11月底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2009年11月至12月)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对2007年1月1日以来所有竣工和在建(包括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运输、水利、土地整理开发、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息产业、环境保护、园林等建设项目逐一清理,建立项目台帐。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房管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县人防办、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县安监局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加强组织指导,督促整改。县直单位总概算或实际投资100万元、各乡(镇、场、企业集团)总概算或实际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统计表于12月底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报告于2010年1月15日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2009年11月至12月)
县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制定或本部门参与起草,由县政府印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提出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和工作计划。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县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文件清理情况和制度建设意见、计划于2009年12月15日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查办违纪违法案件(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
把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通过查办案件推动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案件。不仅要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也要对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创新体制机制(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
进一步改进工程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的确定、重大规划的调整、房屋容积率的改变、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机制,大力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构建县、乡(镇、场、企业集团)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扩大进场交易的项目范围,改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硬件设施,规范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各种信息都必须依法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记录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六)健全规章制度(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
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当前,要抓紧制定出台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的办法,修订完善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性办法。制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从2010年起,县直机关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七)开展督查和检查(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
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检查组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严重问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总结评估(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
在2011年9月15日以前,县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场、企业集团)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行为
1、制定《永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2、《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和公示办法》由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3、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提高管理效率。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建设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4、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制定《永修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5、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提高管理效率。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经贸委配合。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起草《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建设的意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站)进行交易的操作流程。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2、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制定永修县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3、实行管采分离,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财政部门脱钩。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监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4、实行管办分离,全县林业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县林业局牵头,县监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财政局配合。
5、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委牵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6、大力推行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由县发改委牵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7、修订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办法等制度。由县建设局负责。
8、修订完善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由县交通局牵头,县财政局、永修公路分局配合。
9、修订完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由县水务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10、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由县建设局牵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
1、制定《永修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试行办法》。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配合。
2、制定《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3、建立和完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制度。由县财政局牵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4、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
5、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由县审计局负责。
6、加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监察局配合。
7、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由县建设局牵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8、贯彻执行《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由县发改委负责。
9、继续组织开展对我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配合。
(四)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1、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2、实行管办分离,全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国土资源部门脱钩。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监察局配合。
3、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改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监管和竣工验收制度,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配合。
4、开展对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清理。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监察局配合。
5、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科学、依法管地、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6、加强对土地征收、出让、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配合。
(五)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治理房地产开发中的突出问题
1、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步伐,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由县建设局负责。
2、制定出台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
3、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专项治理,对2007年以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由县建设局牵头,县监察局配合。
4、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容积率和成本公示制,加强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房管局牵头,县监察局配合。
(六)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管
1、清理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监察局、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2、制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的办法,实行对政府投资工程从项目立项、概算、招投标、施工及变更、资金管理使用、质量监督、工程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重点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由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3、研究制定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监管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办法。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4、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将原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场交易前向监察机关告知,延伸到交易结果的告知。由县监察局负责。
5、发挥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办违法违规案件中信息通报和相互配合机制。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6、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制订我县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7、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企业信用数据库。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8、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9、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机制,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10、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责任单位: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11、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本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查找执行制度、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加强政策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要配强配足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力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成立县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人员详见附件)。今年以来,县里开展的相关清理整治工作纳入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县直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场、企业集团)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
各级党政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和解决疑难问题,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定期汇总情况,及时调度指挥,注意沟通协调,搞好各阶段工作的衔接。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分项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加强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三)严格把握政策
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把握政策,既要严肃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整改。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工作简报等媒体,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进展及成效,曝光典型案件,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出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要设立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积极解决,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这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把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附件:1、永修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永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