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府发〔2009〕10号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精简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九府发〔2009〕9号)的文件精神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发〔2009〕3号)的具体部署,县政府对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查明我县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90项,原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4项。经过此次清理后,决定保留县级行政许可项目111项,精简79项(其中,取消48项、暂停实施22项、转变管理方式9项);保留县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30项,精简14项(其中,取消5项、暂停实施5项、转变管理方式4项)。另外我县承接省级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69项,省级下放和委托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22项;承接市级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1项,市级下放和委托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14项。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对未列入县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县级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对省市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配合上级部门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上级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因新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应将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纳入目录管理,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不定期对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检查。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省市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永修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县政府向全县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永修县县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11项);
2、永修县县级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9项);
3、省级下放和委托我县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9项);
4、市级下放和委托我县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
5、永修县县级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30项);
6、永修县县级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14项);
7、省级下放和委托我县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2项);
8、市级下放和委托我县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14项)。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