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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8日 来源: 纪委办 点击次数: 1232
     
 

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工作部署,经县委同意,决定从200910月至20102月,在全县范围内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红包”),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和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等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1、严肃治理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或对所乘坐的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

2、严肃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红包”;单位和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等问题。

3、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与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进行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

4、严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

5、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治理工作按照省市文件执行。治理情况由各套班子办公室报县纪委汇总上报。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10月起,至20102月结束,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00910月至200911月)。全县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1),单位党组织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于2009121前连同《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详见附件3)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自查自纠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要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套班子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纪委,由县纪委统一上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隐瞒不报或对违纪违规人员纵容包庇的,经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2、重点检查阶段(200912120101月)。由县纪委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届时,省、市纪委将会组织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政策界限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根据20031218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赣办字[2003]87号)和200731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九办字[2007]25号),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清理出来的超标准公务用车,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变更用途等方法处理,不准将超标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

20031218以前购买的超标车,由单位向县纪委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单位公务用车继续留用。200312192007313期间购买的超标车,必须如实申报,由县纪委统一上报市纪委,经市纪委核实研究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公务用车继续留用。在2007314之后购买超标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购买新车,单位主要领导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凡购车款超标1万元以内的,按超标款1:1的比例交纳违纪款;购车款超标1-3万元的按超标款3倍交纳违纪款;购车款超标3万元以上的先统一暂扣,再采取拍卖或变更用途等方法处理。

2、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和以各种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3、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对其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4、专项治理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对在2009121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县纪委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从宽,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增强威慑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继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项要求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继续收送“红包”或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继续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时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廉洁自律”考评要素一律定为“差”。对继续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有关要求

1、为了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永修县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陈云滚任组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费从军任副组长,县纪委副书记李庸生、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花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戴志新、县纪委常委、县廉政办主任陈巧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党风廉政室),由陈巧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单位“一把手”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又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2、对个人主动上交的违纪款,由县纪委收缴,统一登记,或由个人缴入县纪委、县监察局专项治理工作专户。(帐号名称:永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永修县工商银行,帐号:1507255029200014234)

3、各单位车辆超标违纪款统一存入县纪委、县监察局专项治理工作专户。各车辆超标单位必须在1120前将此款项主动上交,逾期不交的,追究单位一把手和当事人的责任。按市级要求,县处级超标车辆违纪款要在1130前存入市纪委、市监察局专项治理工作专户,帐户名称:中共九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开户行“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广厦支行,帐号:1507220209026421462

4、此次专项治理个人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将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专项治理工作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1、《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3、《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

 

                                     中共永修县纪委  

永修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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