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办事服务指南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47673

永修县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养老服务指南及养老服务标准

发布日期: 2025-10-0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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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城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一)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各地制定老年人补贴政策要统筹考虑到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依照本办法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二)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满80周岁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规定叠加申请。

(三)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所属的供养服务机构。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养老服务指南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

(一)申请

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

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今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三、养老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上述六类老年人,基本服务项目分为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定制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如下:

(一)助餐服务:包括上门送餐。

(二)助浴服务:包括上门助浴。

 (三)助洁服务:包括衣物洗涤、清洁卫生。

(四)助急服务:包括紧急救援。

(五)助医服务:包括陪同救医、代开药和取药。

(六)助行服务:包括扶助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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